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6-20 16:29

奖学金设置

我院奖助学金覆盖面大, 全院每年近30%学生获得相关奖助学金。部份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以实现用奖助学金全额支付学费并有节余。1、国家奖、助学金(1)国家奖学金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2)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级奖学金 助学金 资助标准: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2、学院奖学金(1)优秀新生奖: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2)综合奖学金:一等奖学金600元/学年,二等奖学金400元/学年,三等奖学金200元/学年(3)学生获奖比例:三好学生标兵,获奖面5%,三好学生,获奖面10%优秀学生干部,获奖面5%优秀毕业生,获奖面10%学生所获所有奖项,学院颁发奖金及证书,先进事迹材料写入学生个人档案。3、比赛奖金(1)国际和国家级比赛奖学金:一等奖学金800元,二等奖学金500元,三等奖学金300 元。(2)省部级比赛奖学金:一等奖金500元,二等奖学金300元,三等奖学金200元。(3)市级比赛奖学金:一等奖金300元,二等奖学金200元,三等奖学金100 元。(4)优秀班集体1000元。学生所获所有奖项,学院颁发奖金及证书,先进事迹材料写入学生个人档案。4、勤工助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立的,组织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这项活动不仅有利于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而且可以使学生通过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这是对广大学生安心完成学业的有力支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享受全额助学贷款。

困难生资助办法

  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7]13号文件和教育部,四川省政府关于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规定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试行范围
我院在校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院交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比例
我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的20%以内,一般情况下,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在校学生总人数的5%、10%、5%的比例分为A、B和C三档。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办法
(一)认定采取对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的方法,即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学院综合意见三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再将三方面分值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叠加后得到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分值。即: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70%+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20%+学院综合意见分值(Z)×10%。
(二)家庭经济测评
学院将影响家庭经济的诸多因素作为衡量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如: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经济来源渠道、多子女在学、家人重大疾病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因素。同时根据各种因素影响家庭经济的程度,将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不同的分值。学院将以此对申请人填写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70%。
(三)学院综合意见
申请人填写《学生自我评议及学院综合意见表》,交系认定工作组。系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人的自我评仪和民主评议情况,在征询辅导员、系主任意见后,对每名申请人的综合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在《学生自我评议及系综合意见表》上填写系综合意见分值(Z),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10%。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程序
(一)每年的9月初,新生(或新申请资助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的困难程度,向所在系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申请,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有特殊情况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留各系保存。
(二)每年的9月中旬,系组织申请人填写《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系收齐问卷后交到民主评议小组,由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得出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
(三)每年的9月下旬,系各专业成立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并报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每年的10月上旬,各系组织申请人填写《学生自我评议及学院综合意见表》,之后由系认定工作组结合申请人在系综合表现给出系综合意见分值(Z)。
(五)每年的10月中旬,各系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人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问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学生自我评议及系综合意见表》测评结果得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
(六)每年的10月中旬,学生工作部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办公室汇总、审核,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确无异议后,报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5月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进行核实。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确定
(一)系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占在校学生人数的5%、10%、5%的比例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A、B、C三档,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二)系将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不同方式,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三)在公示期内,资助认定办公室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对反映情况属实的做出相应调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调整后及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困难学生名单存入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学生为我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核的程序
(一)每年10月中旬,对上学年系认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资格复核手续。
(二)家族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测评分值原则上采用第一次测评得出的分值(X)。若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测评内容所涉及的情况发生变化,学生应及时向系反映,并提供相关证明,资助认定办公室据此对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进行修正。
(三)民主评议测评分值的复核同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程序的第3项,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
(四)系综合意见分值的复核同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程序的第4项,得出系综合意见分值(Z)。
(五)系认定工作组收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学生自我评议及学院综合意见表》后,得出复核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
(六)复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程序同第五条的规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为我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一)学院根据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勤工助学、减免学费以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资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终止当年的经济资助;
1、不严格要求自己,一学期内旷课达10学时,或有迟到、早退现象达10次的;
2、因学习不努力,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应作降级处理或试读的;
3、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4、无故拒绝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或义务劳动的;
5、一学期内,参加义务劳动或公共活动少于10学时的;
6、生活不够节俭或有抽烟酗酒习惯的;
7、学院认定的有其他不适宜接受经济资助行为的。
(三)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将调整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对已享受到资助的,视情况追回已资助金额;
1、弄虚作假,骗取学院经济资助的(同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2、未经学院同意私自在校外住宿的;
3、购买高档生活、娱乐消费品的,大吃大喝的;
4、购买计算机的(专业学习需要的除外);
5、接受的经济资助未用于缴纳学费和学习而随意挥霍的;
6、经常出入校外网吧的。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享有的权利;、
2、享有优先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助学金的权利。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1、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履行的义务;
2、履行获得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
3、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4、新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向学院资助认定办公室递交思想汇报(汇报的内容包括生活、学习、思想以及参加勤工助学、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等方面的情况)。
九、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努力成才,增加学生竞争意识,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科技创造及社会服务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的表彰和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学生,如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一经查实,取消荣誉资格,收回证书,并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四条 同一学年度内,在国家奖学金、四川省贫困大学生奖学金以及社会资助奖学金中,一个学生最多只能获得其中一项。
第五条 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院注册的普通类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六条 学院设有以下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四川省贫困大学生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社会资助奖学金。
第七条 学院授予以下荣誉称号:
(一)个人荣誉称号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大学毕业生;
4、十佳优秀团员;
5、优秀团员;
6、十佳优秀团干部;
7、优秀团干部。
(二)集体荣誉称号
1、先进班集体;
2、先进团总支;
3、红旗团支部;
4、文明寝室;
5、优秀学生团体。
第八条 学院设立若干单项奖励:凡在校内、外各类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一定成绩者,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如优秀文艺队员、优秀社会实践个人、优秀宣传员、“一专多能”优秀大学生等。
第三章 奖励的评定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一)“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二)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二)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十一条 “社会资助奖学金”的评定
(一)“社会资助奖学金”是指由企业、团体或个人出资,以鼓励我院学生努力学习,提高综合能力,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或吸引优秀毕业生到该单位就业而设立的奖学金,如广州助学基金等。
(二)“社会资助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另见当年此类奖学金的评奖细则。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的评定
(一)评奖范围
在本院注册的各类学生。
(二)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明确的是非观,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2、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文体活动。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社会工作,在树立优良校风、学风中发挥模范作用;
3、成绩优秀:获奖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都应在90分及以上。
(三)评定比例
“三好学生”分为院级和系级。院级评定比例控制在同年级同专业参评人数的2%以内,院级评定比例控制在同年级同专业参评人数的4%以内。
(四)奖励方式
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
(一)评定范围
在本院注册的各类学生干部。
(二)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明确的是非观,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2、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文体活动。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社会工作,在树立优良校风、学风中发挥模范作用;
3、在当学年度担任学生干部一学年整,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考核为“优秀”;
4、当学年度综合测评中,智育、体育综合测评分都在80分以上,德育综合测评分在90分及以上。
(三)评定比例
“优秀学生干部”分院级和系级。院级评定比例控制在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干部的10%以内,系级评定的比例控制在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干部的20%以内。
(四)奖励方式
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优秀大学毕业生”的评定
(一)评定范围
当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评定条件
“优秀大学毕业生”分省、院两级,省级优秀毕业生在院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挑选。
1、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2、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积极要求进步,已列入党的发展对象;
3、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4、在校期间曾被授予院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十佳优秀团员”、“十佳优秀团干部”等荣誉两次及以上;
5、同等条件下,在国家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考试中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
6、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体健康;
7、在毕业班后期管理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学院的学风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三)评定比例
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人数控制:学生总数的1%以内;
院级“优秀大学毕业生”人数控制:学生总数的6%以内。
(四)奖励方式
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纪念品。
第十四条 “优秀团员”的评定
(一)评定范围
当学年度在院团委注册的共青团员。
(二)评定条件
优秀团员分“十佳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员”。“优秀团员”的评定条件是:
1、政治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能力;
2、学习认真。在学习政治、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等活动中起模范作用,成绩优良;
3、热爱团的组织。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服从组织分配,踊跃参加团的各项活动,包括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团体活动等;
4、品德高尚。克己奉公、助人为乐、团结同学、公道正派、诚实谦虚、遵守校规、社会公德意识强;
“十佳优秀团员”除上述条件外,另要求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5名以内。
(三)评定比例
“优秀团员”的评定人数控制在本学院团员总数的7%以内。
(四)奖励方式
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纪念品。“十佳优秀团员”。
第十五条 “优秀团干部”的评定
(一)评定范围
当学年度在院团委注册的共青团干部。
(二)评定条件
优秀团干部分为“十佳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团干部”。
“优秀团干部”除具备“优秀团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下面条件:
1、工作勤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自己动手,多干实事,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
2、作风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敢想敢干、讲求实效、有合作奉献精神,有自我批评精神,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十佳优秀团干部”除具备“优秀团干部”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10名以内。
(三)评定比例
“优秀团干部”的评定人数控制:本学院团员总数的4%以内。
(四)奖励方式
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纪念品。“十佳优秀团干部”。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定
(一)评定范围
当学年度学院在编班集体。
(二)评定条件
1、具备良好的班风,全体同学团结向上、锐意进取,严格遵守学院制度,在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出色,荣获奖励多;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班内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学院;全班同学崇尚科学、反对邪教,班集体中无信教和受严重违纪处分的同学;
2、具有良好的学风。全班同学勤奋学习、积极开展互助互学活动,学习风气浓。无故旷课人次少;过级率(指英语、计算机)高,参加自考人数多,在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中均有良好的表现,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综合测评人平成绩名列年级前茅;
3、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能努力搞好公共区域、教室、宿舍和个人卫生,每学期卫生检查达到良好以上的次数达总检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4、全班同学坚持体育锻炼。95%以上的学生达到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体育锻炼标准。
(三)评定比例
“先进班集体”评定比例控制:全院班集体总数的15%以内。
(四)奖励方式
颁发奖状并给予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先进团总支”的评定
(一)评定范围
学院团委所属各团总支。
(二)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带领全体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经常开展时事政策和理论学习等思想教育活动;
2、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对所属团支部管理严格、规范,能够抓典型、树典型,学习风气浓,倡导时代新风尚;
3、能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经常向同级党的组织汇报工作,并取得支持,“推优”工作细致、深入、成效大。班子成员经常参与重大活动,活动无失误、滞后现象,关心广大同学的学习、生活情况;
4、班子机构健全,人员齐备,组织生活经常化、制度化;
5、积极完成院团委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评定比例
“先进团总支”的评定比例控制:团总支总数的30%以内。
(四)奖励方式
颁发奖状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红旗团支部”的评定
(一)评定范围
学院团委所属各团支部。
(二)评定条件
1、拥有一个健全团结、战斗力强的班子。团支部成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圆满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并能创造性地开展团的工作;
2、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团员队伍。全体团员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并能团结协作,出色地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团员组织观念强,能认真执行团的纪律,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本学年无人因违纪而受处分,无考试作弊现象;
3、团的活动和团组织生活正常。团支部能经常组织开展思想教育活动、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科技创新和校园文化活动,能按期组织团员青年的组织生活;
4、团的日常工作正常。能做好团的宣传工作,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认真做好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能按时完成团籍注册,积极开展团员纳新工作,团员能自觉按时向团支部交纳团费,团员人数量占适龄青年的90%以上。
(三)评定比例
“红旗团支部”的评定比例控制:全院团支部总数的5%以内。
(四)奖励方式
颁发奖状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文明寝室”的评定
(一)评定范围
全院在编寝室。
(二)评定条件
1、全寝室同学能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侵蚀,清除精神污染,自觉抵制反动、淫秽书画和音像制品,做到团结和谐,共求上进;
2、遵章守纪,制度坚持好。寝室内制度健全,能严格按时作息,无人乱接电线和违章用电,节约用水,不浪费粮食,积极防火、防盗,爱护公物,不留宿非本室人员,生活秩序良好;
3、寝室卫生好。寝室内能坚持每日一次小扫除,每周一次大扫除,随时保持室内清洁;物品放置整齐,无乱丢果皮、纸屑和乱倒污水等现象。在卫生检查评比中,达到良好以上的次数达总检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4、学习成绩好。寝室内学习风气浓厚,能互帮互学,寝室成员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良好以上;
5、全寝室无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同学。
(三)评定比例
“文明寝室”评定比例控制:全院寝室总数的10%以内。
(四)奖励方式
颁发奖状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团体”的评定
(一)评定范围
在院团委注册的各学生团体(协会)。
(二)评定条件
1、学生团体必须每学期正常开展活动,不存在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在同学中形象良好,社会评价高,有一定的影响力;
2、学生团体内部组织管理有序,分工明确,成员之间团结、和睦,能积极配合学生团体联合会的工作;
3、学生团体在本学年至少有一项具有适合本学生团体特点并有一定期独创性的活动,并在全院具有较大影响力,为丰富同学课余生活,宣传我院作出较大贡献。
(三)评定比例
“优秀学生团体”评定比例控制:全院学生团体总数的30%以内。
(四)奖励方式
颁发奖状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单项奖的评定
(一)院级单项奖由学生处审批立项。
(二)奖励方式
1、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运动会、文艺演出等竞赛,获得名次的集体或个人,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
获奖等级    级别与资金(元)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院级
一等奖  2000 800 400    按项目举办单位实施的活动方案中的奖励预算标准执行
二等奖  1000 400 200  
三等奖  800 200 100  
2、获团体奖或其他等级奖均酌情奖励。
3、学院年度审批立项的单项奖,原则上每学年评定表彰一次。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纪念品。
第四章 评审机构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办法:
(一)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励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院性奖励的评定办法,审批全院性奖励获得者名单。
第二十三条 各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评审小组由五至七人组成,系党政领导、辅导员应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奖励评审实行个人和组织申报制。学生奖励评审程序:学生个人或组织到各系领取奖励评审表,填好后交所在系评审小组初评,经系评审小组初评、推荐、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院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个人的奖励评审表,一式两份,一份留系,一份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各系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张榜公布,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
第二十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的同学,可以同时参与其他奖项的评选,但个人累计奖项不超过三项。
第二十九条 评定表彰后,奖金的发放按院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学金。
(一)违反校纪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有必修课不及格者;
(三)当学年内完成学分未达最低要求学分者。
第三十一条 在当年度内,受到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者,不能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
第三十二条 各系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应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标准,对申报奖励的学生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按评定条件进行考查、评审和组织推荐。
第六章  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个人对奖励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以本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系学生奖励评审小组提出申诉,系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本系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应在收到答复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年综合测评及推优结果,统一由学生处组织审核后报院长会议审批通过,并召开全院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第三十五条 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纳入全院学年评优时统一奖励和表彰,院级其它自设荣誉奖的评定表彰,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在学生奖励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师生,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取消有关荣誉称号、物质奖励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四川希望汽车职业学院优秀特困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帮助品学兼优但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克服学习、生活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决定对优秀特困生实施学费减免。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减免学费的对象
凡本院在册学生具有以下情况均可列为减免对象;
(一)父母或抚养人死亡,无生活来源者;
(二)烈士子女、孤儿、少数民族、优抚家庭子女和特困单亲家庭子女;
(三)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限制或中断者;
(四)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五)其他特殊困难者。
第二条 申请减免学费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年度综合测评各项成绩均达70分以上;
(二)爱国爱校,努力进取,生活检仆;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文明礼貌,遵纪守法。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减免学费待遇:
(一)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处分者;
(二)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超过两门及以上者;
(三)生活不俭仆,男女交往不文明者;
(四)经确认有其他不良表现者。
第三条 办理减免学费的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附有家庭所在地(乡以上)民政部门的特困证明材料(含家庭收入情况),交辅导员;
(二)辅导员负责对特困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初步审查,对学生的现实表现进行全面鉴定,对符合条件者,提交班委会民主评议,评议后,向系初评小组提出推荐建议;
(三)各系由系主任为组长,书记为副组长牵头组成初评小组。初评后,提出减免学费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汇总、审核、公示;
(五)经全院公示,确无异议后,报送院长审批。
第四条 减免学费的审批工作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集中研究办理,被批准的学生发给减免学费通知单,下学期报到注册时持此单办理减免学费手续。
第五条 减免学费的比例和额度
(一)比例:减免学生总人数不得超过在册学生总人数的2%。
(二)额度:
特等:2000元/人(学年);
甲等:1000元/人(学年);
乙等:600元/人(学年);
丙等:400元/人(学年)。
(三)额度等级由学生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后分配名额,各系可自主掌握、调整。
第六条 特困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在同学年只能获得一项,不能重复获奖、受助。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