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24 16:54

录取批次的安排

 

第二十三条学院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二十五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
第二十六条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即按考生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体检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学院没有加试要求。

第二十七条学院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政策均予以认可。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在实考成绩相同的条件下,对于享受各种加分政策的考生优先录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对往、应届考生和男女比例没有限制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