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16 08:29

录取批次的安排

   根据教育部规定从2004级开始,凡第三批独立学院招收的本科学生,一律颁发独立学院毕业文凭。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的毕业文凭;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士学位。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艺术类考生我校按照浙江省艺术考试综合分,按艺兼文、艺兼理分别录取。

加分政策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考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平行志愿报考我校者,保证录取且满足第一专业志愿: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省赛区一等奖者,或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中获一、二、三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 在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得前6名及其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经全省统一认定或测试,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的考生。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把竞争激励机制和创新意识引入教学管理的全过程,改变高考专业定终身的现象,以利于快出人才,出好人才,我院经批准,学生转专业时间分别安排在其入学后的第二、三学期。经本人申请,课程考核,符合转专业条件者允许学生转专业。这对于高考成绩发挥不理想或志愿填报不当的学生,增加了重新选择专业的机会。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