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6-28 14:04

录取批次的安排

            

1录取规则: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投档比例及录取原则进行阅档录取,对已投档考生,录取专业以总分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录取。

2、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全部为英语教学。

3、专业对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旅游管理和酒店管理专业要求男身高1.72米以上,女1.60米以上,五官端正,无残疾。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2008年我省高考录取过程中,优惠照顾考生的条件、要求以及分值确定
发布处室[普通高校招生处]  发布时间[2008-03-12 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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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加20分;

⑵省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和二级及以上运动员,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招生委员会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合格的考生加20分;

⑶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全国一、二等奖、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或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加10分;

⑷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级一等奖者加5分(如同一项目由多人合作完成,只优惠照顾该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

第二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省授予“教育世家”称号的教师直系子女报考师范院校的考生降20分;

⑵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侨眷高知子女、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初检合格学员降10分;

⑶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降5分;

第三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第四类,对口招生除参照执行以上优惠照顾外,获省教育厅等五单位共同表彰的“创业明星”称号和全省职业学校技能比赛获一等奖的对口考生可在考生总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同时具备上述几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择其最高照顾条件之一,照顾分数不能累加。属优惠照顾考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

第五类,关于优秀回国人员子女的照顾问题,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我省公布的各项优惠加分照顾政策,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按优惠照顾后的分数投档,高校录取时是否照顾按各校的招生章程执行。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加分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级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同时符合第1条、第2条、第3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凡符合第1条、第2条、第3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负责进行,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分值。

  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项目不应超出第1条、第2条、第3条规定的范围。经省级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其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且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本地区高等学校,并须报教育部备案,经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

  5.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摘自《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3-47条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一、学生由于特殊原因而提出调整专业申请,在转入系和专业实际授课条件允许、且该生专业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批准转专业:

(一)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特别有利于特长发挥的;

(二)   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   学生确有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的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二、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确需调转专业的应在第二学习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专业;

(一)   无正当理由,第二学期以外的时间提出转专业申请的;

(二)   非文、理兼收专业,要求文、理间专业互转的;

(三)   属于三二分段、单独招生、提前批、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的。

  三、根据市场需求和就业形势变化,学院可做出适当的专业调整,但专业调整须事先征得相关学生同意并在第三学期结束之前完成。

四、入学后提出转专业的,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附个人专长或学院指定医院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调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系和转入系同意,学生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由学院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并向省相关部门备案。

 

摘自《石家庄法商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二章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