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21 17:10

录取批次的安排

1、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即将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优先处理排序靠前考生的专业,根据考生本人报考的专业顺序依次安排其预录专业,若其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可调剂到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予以退档。

2、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相关政策执行。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第一类,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考生成绩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省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和二级及以上运动员并经省专项测试资格认定合格的考生加20分;

  ⑵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及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或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加10分。

  第二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照顾20分;

  ⑵烈士子女照顾20分;

  ⑶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照顾10分;

  ⑷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照顾10分;

  ⑸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10分;

  ⑹省授予“教育世家”称号的教师直系子女报考师范院校的照顾20分;

  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照顾10分;

  ⑻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5分;

  ⑼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初检合格学员照顾10分;

  ⑽侨眷高知子女照顾10分。

  第三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第四类,对口招生除参照执行以上优惠照顾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口考生报考对口招生,可在考生成绩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⑴获省教育厅等五单位共同表彰的“创业明星”称号的对口考生加20分;

  ⑵全省职业学校技能比赛获一等奖的对口考生加20分。

  同时具备上述几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择其最高照顾条件之一,照顾分数不能累加。属优惠照顾考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

  第五类,关于优秀回国人员子女的照顾问题,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与应届毕业生相同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