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23 16:34

录取批次的安排

 

1、我校招生工作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招生办公室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我校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按教育部有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的要求,科学、合理编制我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的要求科学设置预留计划,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并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教育部备案,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线上生源不平衡,调节平行志愿同分段考生。预留计划的使用必须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相应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

3、根据本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分布情况,与各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4、采用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进档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进档考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根据各省(区、市)招生工作相关政策及录取进程,等待二次投档或征报志愿后投档。

采用非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各省(区、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择优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5、录取过程中,考生总分相同时,按照单科成绩排序。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是:

文史类:语文、数学、文科综合

理工类:数学、语文、理科综合

6、我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对进档考生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于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7、浙江考生,录取时执行《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浙高招委〔2017〕1号)相关规定;上海考生,录取时执行《上海市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沪教考院〔2017〕17号)相关规定。我校在浙江、上海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公示为准。

8、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的建议,我校在当地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9、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国家教育部、卫计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10、我校本科各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日语。高职(专科)层次各专业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