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24 14:33

录取批次的安排

 

录取原则

第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专业录取的要求,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三方面,择优录取。

第三条  各批次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要求不低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同批次录取控制线

录取细则:

一、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所有平行志愿投档考生均按第一志愿对待。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考生报考我校志愿先后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二、对于进档考生,除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外,均以考试成绩优先为原则,按实际高考分数排序进行专业录取。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至缺额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1、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2、对江苏省考生,按“分数优先,后单科比较、再等级”的原则录取,要求选测科目等级为C,必测科目等级为C,技术科目等

级为合格。

3、浙江省按新标准执行。

三、专业录取时,高考实际分数排序录取。高考实际分数相同依次按照政策加分、外语理科综合、数学、语文逐项比较进行录取。例如:高考分数和加分条件均相同时,以外语分数由高到低排序进行专业录取,若外语分数也相同,按理科综合分数排序录取,以此类推

四、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五、其它说明:我校认可各省(区、市)按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照顾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考分数为准。

六、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色盲、色弱不能报考我医学类相关各专业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