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6-20 14:07

录取批次的安排

录取规则

1.文史、理工类专业:实行“专业级差”录取规则。第一、二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第二、三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三专业志愿之后的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情况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同一专业录取时,若投档等效基准分相同(投档等效基准分为投档基准分减去专业级差),文史类考生按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成绩依次排序录取,理工类考生按数学、外语、语文、理科综合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2.艺术类专业:

(1)校考专业:在校考专业成绩合格和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计算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总分)×70+(文化成绩/文化总分)×30],根据综合分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名录取;若专业成绩仍相同,文化成绩也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名录取。

(2)非校考专业:在考生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合格和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使用生源所在省份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在出档生源中计算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总分)×70+(文化成绩/文化总分)×30],根据综合分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若综合分相同,则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名录取;若专业成绩仍相同,文化成绩也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名录取。

(3)列入江西省艺术类提前本科批次的音乐学专业部分计划按小专业招生,考生在取得专业统考合格证和文化成绩达到江西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考生小专业成绩(不含专业笔试和视唱模唱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择优录取;小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高考文化成绩仍相同,再按语文、数学、外语、文(理)科综合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4)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若生源地所在省招办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3.体育类专业:使用相关省份统考成绩,按投档考生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择优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高考文化成绩仍相同,再按数学、外语、语文、理(文)科综合成绩依次排序录取。若生源地所在省招办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4.运动训练专业招生遵照国家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具体录取办法按当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5.考生录取后,一律不得更改专业。入学后第一学期结束时,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换专业。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符合加分录取的考生,按相关省招生办公室的政策执行。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