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23 19:35

录取批次的安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合格的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青岛大学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八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青岛大学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即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对部分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录取原则根据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学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除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方向)专业限招女生外,其它各专业对男女考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按以下原则录取。

1、山东省内艺术类专业录取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全省艺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按文化课成绩分专业按招生计划1:1.5的比例向学校投档,学校录取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其中,报考音乐类、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方向)、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考生,按校考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报考音乐学(理论方向)专业的考生,其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400分以上(含400分),未达到者不予录取;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其省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青岛大学划定的专业成绩合格线240分以上(含240分),未达到者不予录取 。

2、山东省外艺术类专业录取

填报青岛大学志愿的考生,在达到所在省份的艺术类本科文化课成绩控制线的基础上,还须达到青岛大学在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分专业文化课成绩控制线。

其中,美术类的绘画专业按照我校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可兼报,按照我校设计类专业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音乐类:按照我校专业(专业方向)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加分政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不含按教学培养成本收费标准入校的学生),经过一年(个别专业为二年)的基础课程学习,各方面表现良好,符合接收专业对转入学生知识、能力、身体等要求者,均可申请转专业学习。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