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26 18:16

录取批次的安排

武汉轻工大学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节选)

第二十条 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投档条件的,按教育部规定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且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各级志愿间实行“志愿清”,优先满足第一志愿的考生,各专业间实行“分数优先”的规则,但在内蒙古自治区各专业间实行“专业清”的规则,在江苏省实行考生排序“先分数后等级”和各专业间“分数优先”的规则,在上海市专业组内各专业实行“分数优先”的规则,在浙江省实行“专业(类)+学校的规则。

第二十四条  2018年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专业理工类有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工程管理)、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酿酒工程(啤酒酿造及饮料工艺)),文史类有新闻传播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广告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相对较高,只招收填报此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填报了此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果选择“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一律视为服从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之间的调剂。

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专业在湖北省实行分类投档,只招收填报此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当填报此类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在投档线下降分录取有此类专业志愿的考生,直至同批次线;在河南省实行平行志愿批较高学费专业单列;在山西省实行第二批B批次,分计划录取;在贵州省、四川省实行中外合作办学另设院校代号,分计划录取。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计学类和动画专业使用相同的录取规则,考生专业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划定的省级统考本科专业合格线,且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省级统考专业成绩×60%,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和生源地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给予退档处理。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录取规则

  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时专业成绩必须在生源所在省的省级统考和我校艺术类专业校考中合格,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成绩使用高考文化特征成绩)×40%+专业成绩(专业成绩使用我校艺术测试成绩)×60%,择优录取。

加分政策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投档条件的,按教育部规定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且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跟普通应届本科生一样对待。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尊重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规范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是:宏观控制、公开考核、双向选择、优生优先、公平公正。

第三条 学校宏观控制转专业计划。各专业(类)转出学生人数限额一般不超过该专业(类)年级学生总数的30%,其中跨学院转出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20%

第四条 转入专业名额按以下原则确定:

1.按专业招生的,原则上一个专业接收人数不超过一个行政班人数(一个行政班限额30人)。

2.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原则上一个专业大类接收人数不超过两个行政班人数。

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1-3项条件,且具备45项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跨学院转专业,并需参加转专业综合考试;同时符合以下1-3项条件,且具备678项条件之一者申请转专业,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1.思想品德优良,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2.一年级新生。

3.第一学期所有课程(含重考后成绩)全部合格者。

4.因学生个人原因,转入其他专业后更适合其发展的。

5.经由国际合作教育项目录取者,若专业计划招生名额未满,学生可在限额范围内仅在同投档批次国际合作教育项目间申请转专业。

6.因生理缺陷申请转专业者,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复审。

7.在某一专业领域有特长申请转专业者,需提供能证明所申请专业特长的相关证明材料。

8.因学生个人原因,从高分专业转出,转入到高分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的(高分专业指的是我校在湖北省当年录取分数排在前四位的专业)。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者;

2.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不得跨类转专业,普通专业也不得转入艺术类、体育类专业;

3.申请由低批次录取专业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者;

4.作为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专升本被录取者;

5.参加文科高考的学生申请转入只招收理科考生专业,或参加理科高考的学生申请转入只招收文科考生专业者。

6.其他不允许转专业的情形。

三、转专业操作程序

第七条 在第二学期规定时间内,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每个学生可填写两个转入专业(类)志愿。

第八条 学生所在学院根据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对申请跨学院转专业的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将符合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校教务处。

由低分专业转入高分专业,视同跨学院转专业。

第九条 学校对申请跨学院转专业的学生,组织转专业综合考试并确定转出专业(类)学生名单与转入专业(类)入围学生名单。

1.教务处公布转专业综合考试的涵盖科目、考试时间与地点,并组织笔试。

2.教务处根据学生综合考试成绩排名和转出人数限额确定拟转出学生名单。

3.教务处根据转入专业(类)人数计划、学生综合考试成绩、学生转专业志愿等,按照优生优先的原则排序确定入围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转入学院对拟转入学生的综合情况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面试),提出同意接收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对申请转入建筑学专业的学生,需加试绘画基础测试,加试科目成绩与综合考试成绩合并计总分。

第十一条 教务处对转出与转入学院双方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

1.凡在第二学期有课程正考不及格的取消同年级转专业资格,但允许学生申请转入相应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2.在转专业期间受到任何纪律处分者,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十二条 教务处拟定同意跨学院转专业的学生名单,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学院内转专业细则由各学院自行制定,报教务处备案。在跨学院转专业的学生名单确定后,各学院依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转专业人数限额,将学院内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学生确有特殊情况申请转专业,按以下分类办理。

1.因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和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核,审核同意后转入学校高考录取分数线相近的其他专业学习。

2.在某些方面确有专长要求转专业者,根据《武汉轻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轻工大行发〔201313号),可在第三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发表的学术论文、发明专利等),经转出与转入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核,审核同意后,可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3.从高分专业转出,转入到高分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习者,经转出与转入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核备案后,可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四、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学生按通知要求于第三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办理转专业手续。特殊情况转专业学生在申请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也不允许第二次转专业。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按课程性质与课程类别分类认定课程学分,毕业审核、学位审核按转专业前后两个专业培养方案分时段分别认定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入专业大类,在专业分流时学分绩点按转专业前后两个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分段计算,汇总统计。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学生补修在原专业未修读过的转入专业的核心必修课,以便于后续课程学习。学生若欲取得课程成绩,可报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课程考试,其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补修核心必修课程不作毕业与学位课程要求。

五、附

第二十条 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本科生学籍及学分记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专业停招,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经学校统筹安排,可转入高考录取分数相近的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4级本科生开始执行,若有其他与本办法相悖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其它

大类培养学生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基础,提高人才对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自2005年起我校在部分本科生专业中实施按专业大类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即学校按大类招收学生,第一、二学年不分专业,按专业大类开设课程,第三学年开始,学生在学校资源许可的范围内,根据个人兴趣、特长在专业大类内进行专业选择,学校根据学生的志愿和学业成绩,确定学生选学的专业。为了使专业分流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类培养专业分流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统筹协调,相关院(系)组织实施。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 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在第四学期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本人志愿在专业大类内自选专业并填写专业分流志愿表,经审批或通过相关考核后,于第五学期进入专业学习。

第四条  各专业上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专业平均学生数的150%,优先满足第一志愿;若选择人数超过上限,则按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序,超额人数转入第二志愿参加排序。报名人数不足2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开班,学生在重新选择专业时可不受学校专业上限人数限制。

第五条  经过第三学年学习后,允许学生在专业大类范围内转专业学习,但需延长一年修业年限以完成专业课程学习。

第六条  学生选择专业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1、学校每年四月拟定专业分流工作计划。

       2、专业所在院(系)制定本院(系)学生选择专业实施细则,经学校审批后向学生公布。

       3、专业所在院(系)组织学生选择专业,公布按大类培养的学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序,公示学生选择专业结果,并将经初审的专业分流学生名单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七条  专业分流后院(系)可重组学生行政班,亦可按原行政班进行日常管理,由专业所在院(系)决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学生选择专业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在公示期内,学生如有异议,可向学校提交书面材料,由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九条  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相关部门、人员应严格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程序,公正有效地做好学生专业选择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