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5-10 16:51

录取批次的安排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艺术类专业只录取美术类考生,承认招生省份美术类统考成绩。甘肃省艺术类招生按照《2018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执行。其它省市录取时在文化课、专业课达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合格线的情况下,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执行甘肃省改革方案的省市按照方案执行。

加分政策

一、教育部规定照顾政策项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实际成绩上加一项,作为考生的总分进行投档。录取与否由高等学校决定。

  (1)烈士子女,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2)对报考汉语言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5)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优先录取。录取与否由高等学校决定。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 27 )的有关规定执行。

  (3)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甘肃省地方性照顾政策项目

  1.长期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2.甘肃省农村户籍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各类考生享受照顾加分在录取时不累计,考生只能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定一项进行申报。预科生、定向生、中职生、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投档录取时不享受照顾加分;艺术、体育类考生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录取时文化课不享受照顾加分。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按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2014年12月教育部、公安部等6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根据意见的精神将逐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和分值。我校在招生录取时将严格执行当年的加分政策规定

2017年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规定

1. 报考汉语言授课普通高校的聚居少数名族考生,照顾分数20分。

2.长期居住在民族县、乡的汉族考生(省属高校),照顾分数10分。

3.散居少数名族考生在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备注

1. 以上各类考生享受照顾加分在录取时不累计。只加一项最高特征分,作为考生的总分进行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2. 以上第1至10条只适用于应届生。

3. 预科生、定向生、中职生、高水平运动员和省列少数民族专项计划投档录取时不享受照顾加分;艺术、体育类考生填报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录取时文化课不享受照顾加分。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专业考生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课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按照“分数优先、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即依照进档考生分数高低的顺序,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优先满足分数高的考生的志愿要求。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设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对江苏省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为B、C(含)以上,录取时优先考虑数学成绩,其次考虑外语成绩,在同等条件下考虑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及考生综合素质。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尊重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根据《兰州工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校内转专业。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在读学生可以转到其他相关专业继续就读。     第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取得第一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的学分,且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自然班排名居15%之前(含15%);接收专业班级名额不足时,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序。     (二)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校内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如下一年级原专业无教学班的,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第五条 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二年级(含)及以上的;     (二)按文科类招生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理工类专业;按艺术类招生的学生,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三)转专业前所学课程有1门(含1门)以上成绩不及格的;     (四)受过处分、拖欠学费的;     (五)无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转专业的程序     第六条 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组织进行,各教学单位协助配合。转专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学院每年6月中旬根据当年一年级开设专业和班级学生人数制订转专业接收计划,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向全校公布。     (二)拟转专业的学生填写《兰州工业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每年6月底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表。     (三)各学院将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名单于一年级第二学期的最后一个上班日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向全校公布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四)每年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专业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修读课程学分收取。     第八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一卡通等类似证件不作变更,学生证须作更换。     第九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须及时到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取得合格成绩与学分的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对应课程要求的,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直接载入该生在转入专业的学籍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选修课成绩与学分记入该生转入专业的学籍档案。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必须重修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接受学生转入的专业所在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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