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资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按期注册并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它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 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奖学金评选审定
(一)各班评优小组、德育综合考核小组
(二)各系学生德育考核暨评先、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三)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助学金评审机构
(一)各班资助评议小组、德育综合考核小组
(二)各系资助工作组
(三)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 奖励、资助种类和办法
第八条 学生奖励和学生奖(助)学金种类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
4、学院奖学金
5、学院助学金
6、青海省雅居乐奖教助学金
7、华育奖助学金
8、小岛奖学金
第九条 奖励办法
(一)通报表扬
(二)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及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品,予以表彰
(三)优秀毕业生、军训优秀学员颁发荣誉证书
(四)奖学金按等次发放奖学金
(五)助学金按资助项目发放助学金
(六)奖(助)学金充入学生银行卡,不发放现金
(七)获奖学生事迹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学生奖励评比条件
(一)学生奖励评比基本条件
1、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
2、《学生德育综合考核》成绩优良,道德品质优秀行为文明,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善于帮助后进学生共同进步。
4、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及校园公益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
较高的综合素质。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二)学生奖励评比具体条件参见各奖项评比细则
第十一条 学生奖(助)学金评比条件
(一)学生奖(助)学金评比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二)学生奖(助)学金评比具体条件
学生奖(助)学金评比具体条件参见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比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参评
(一)上一学年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
(二)上一学年内所修课程有成绩不合格者;
(三)上一学年内有旷课、无故夜不归宿、迟到、早退等记录者;
(四)不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者;
(五)办理休学的学生。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除学院奖(助)学金以外,各级各类奖学金之间不可以兼得,各级各类助学金之间不可以兼得。
第十四条 为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作用,调动更多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向上,学生在校期间只可以评获一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已获学院减免学费,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评获各级各类奖学金,不可以再评获各级各类助学金。
第十六条 上述获奖条件中,残疾学生或特殊情况经教务处同意批准免修体育课的学生不受体育成绩限制。
第十七条 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由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文件和学院部署下达奖(助)计划。
(二)各系负责实施,部署各班评优小组、资助评议小组推荐,所有个人奖励的评选工作要在学生德育综合考核和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各系学生德育考核暨评先、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所有助学金的评审由各系资助工作组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初审后报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复审相关资料。
(四)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受奖(助)学生。
第十八条 评审过程执行三级公示制:各系、学生工作处预公示、院务会研究决定后正式公示。
第十九条 省、市级优秀人选在校级奖励基础上进行推荐。
第二十条 获得奖励、资助的学生必须向所在系递交感恩诚信书。
第二十一条 各系设立的奖助项目应在设立后及时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报送内容:
1、奖助项目及来源;
2、奖助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3、评审和颁奖时间;
4、评选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认定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需向学院提交申请,并提交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表1);坚持班级民主评议和各系资助工作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标准
根据《青海省关于印发省属高校认定特困生、贫困生参考标准的通知》(青教毕[2003]2号)精神,按照以下条件界定。
(一)贫困学生认定标准
1、持有区、县民政局贫困证明;
2、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的;
4、家在老、少、边、贫地区以从事农牧生产为主。
5、重灾区经济困难家庭或因突发事件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6、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收入;
7、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家庭贫困者。
(二)特困学生认定标准
1、孤儿、烈士子女;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单亲(指父母一方死亡);
3、父母一方病残的家庭子女;
4、因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5、其他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认定工作的机构
设立院、系、班级三级认定机构,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监督完成各类贫困生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审核全院学生资助材料并形成决定;组织开展廉洁自律教育活动;处理学生举报和来访事件。全院贫困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
(二)系资助工作组。各系资助工作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系副主任为组长、三级教研室主任、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会主席等为成员,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完成各项资助评审工作。
(三)班级资助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团支部书记、班长、寝室长及其他学生代表组成的资助评议小组。资助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完成各种资助项目的初评工作。
第六条 每学年开学启动全院贫困生认定工作。二、三年级学生认定复核工作于9月份完成,新生认定工作于10月份完成。各系及时录入、更新贫困生信息库。
第七条 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认真填写《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表2),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次年申请复核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各班评议认定。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如下岗证明、残疾证明、优抚证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档次,报系资助工作组审核认定结果。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系资助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申报的认定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系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向本系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系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 各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各类报表进行汇总后报学院学生资助中心,相关材料原件由各系归卷保存,最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式
(一)学院建立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对没有能力交纳全部入学费用的学生,实行适当减免或缓交学费,先办理入学手续。
(二)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助学金、临时生活费补贴等。
(三)优先安排勤工俭学岗位。
(四)积极为困难学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简化手续,方便学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一)学生本人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学生持乡镇(村)、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三)学生出具父母下岗证、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多子女上学证明和突发自然灾害或事故证明以及烈士子女证明。
(四)凡有在校外租房、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经常出入网吧导致无故旷课或夜不归宿等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贫困生。
(五)辅导员多渠道了解反映学生家庭、本人经济情况和生活水平的状况,不定期地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六)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有弄虚作假现象,经核实将取消受助资格,收回助学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接受学院资助的学生,每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必须及时足额缴清。
第十一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教育与交友谈心制度。辅导员、联点班主任要和经济困难学生交朋友,从关心爱护、提高困难学生综合素质入手,了解掌握贫困生思想、学习、生活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2012年9月起执行,原《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