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设置 学校信息更新时间:2019-06-11 11:12

奖学金设置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发奋成才,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良好学风、校风的形成,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三条对获得奖学金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取得本校学籍一年以上的各类各层次学生。
  2、满足第一个条件且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的学生。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
  3、满足第一、第二个条件,参加了本专业教学计划中所有课程考试(不含不及格后的补考)的学生,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学历文凭班学生本学年应考的国、省考成绩应全部合格。
  4、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五条奖学金分类和标准
  1、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属贫困生金额提高到2000元。
  2、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属贫困生金额提高到1500元。
  3、三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属贫困生金额提高到1000元。
  4、国家奖学奖在学校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
第六条奖学金颁奖比例(名额)
  1、一等奖学金按同一专业、同一年级学生人数的1%颁发。
  2、二等奖学金按同一专业、同一年级学生人数的2%颁发。
  3、三等奖学金按同一专业、同一年级学生人数的3%颁发。
第七条奖学金等级的确定
  以系(部)为单位,根据分年级分专业的要求,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的年度教学计划所开科目考试成绩进行统计,然后按颁奖比例确定奖学金获得者,本年级本专业学生人数不足100人时按加一法计算获奖人数(例如,0.2计1,1.2计2),超过100人时按四舍五入的办法计算获奖人数。
第八条贫困学生的确定
  获得奖学金的名单确定以后,系(部)凭两个方面确定其中的贫困生:一方面要有学生家庭所在地方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另一方面要考察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的消费情况。
  虽是贫困生但没有资格获得奖学金的,学校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特贫困的,学校将另采取措施进行适当补助,方案由学生工作处另行确定。
第九条奖学金的发放
  1、奖学金的评定在每年9月份进行,10月份颁发。
  2、系(部)确定奖学金名单后,统一填报《奖学金发放审批表》,并在系(部)予以公榜。
  3、教务处对学生学习成绩进行审查。
  4、学生工作处对获奖学生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审查。
  5、校务委员会对获奖学生进行审批。
  6、奖学金原则上不向学生发放现金。校务委员会审批后,由学生工作处制作统一的表格交校财务处,作为冲抵学费的依据,同时向获奖学生的家长寄发贺信,并说明奖学金用途。
开始实行奖学金制度,按学生总人数的6%确定获奖学金名额,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为1500元,1000元和500元,属贫困生的相应增加500元。为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学院从2000年起对特困生实行特困救助,特困救助金一、二、三等分别为2000元,1500元和1000元。同时开展贫困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待遇以月工资的形式体现,每个月300元。

困难生资助办法